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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行为规范
时间:2018-05-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为的自律准则,是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南宁市依法设立,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在南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评估、担保、租赁等服务并收取佣金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及行业自律规章。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团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中介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及维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及维权委”)是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执行本规范的自律管理机构,根据议事规程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良好行为申报工作及受理、调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违规行为,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应及时给予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以预防为目标的管理工作,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中介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

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员工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机构可另行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协会有权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从业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二章 从业行为具体规定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从业人员之间禁止以下行为:

(一)同行之间发生欺凌、谩骂、拉横幅、打架斗殴等进行人格侮辱、人身伤害、妨害经营的;

(二)捏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整体行业、同行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誉、声誉,或者宣传有悖公平竞争

(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机构房源、客源等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他人企业名称或标志,或者以近似其他人企业名称或标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或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经营秩序、同行机构及从业人员权益的。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禁止以下行为:

(一)从业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或擅自转介绍给经纪机构等“做私单”的;

(二)从业人员所在经纪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私自转卖、泄露给其它机构或个人的

(三)从业人员私自收取客户费用,或私自收取客户回扣、差价及好处费行为的;

(四)从业人员挪用、侵占、骗取客户交易资金或经纪机构资金的

(五)从业人员伪造经纪机构章、合同、票据、假冒其他经纪人签名等造假行为的;

(六)从业人员有其他损害所在机构声誉、经营秩序及权益的;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在职人员合理行业流动,或对离职人员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指令或欺骗在职人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行业规范和道德,进行虚假销售,骗取贷款,占用客户钱款或权证,损害客户权益的;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在职人员出资,参与机构项目运营,提供垫资服务,或者提供给机构运营经费使用等行为的;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劳动、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损害从业人员利益,且经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决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

(十)其他损害在职人员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与客户(包括第三方)之间的严禁以下行为:

(一)殴打、辱骂、诽谤、恐吓、骚扰客户,挑拨客户关系,或者对客户进行报复滋事等行为的;

(二)采用暴力、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搭售、诱骗消费者交易或消费,或者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四)采取格式文本或条款作有利于己方的约定,或对重要条款未作明确提示,混淆服务内容或收费项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或隐瞒真象,从中牟取差价,实施变相收费,或者取得交易双方授权,操纵交易,导致利益冲突的;

(六)假冒客户签名,滥用客户资料,偷配房门钥匙,不当使用托管房产,扣留客户证件、钱物的;

(七)未取得项目开发商或业主授权,虚构项目或房源信息,哄骗客户看房、签约,收取客户费用的; 

(八)帮助或唆使交易客户伪造虚假证明,编造虚假婚姻或房产信息,骗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证明等行为的;

(九)倒卖公证、纳税、产权登记等办事部门的预约(排队)号码,干扰市民群众正常办理业务秩序的;

(十)未组织参加行业教育或培训合格,采用编造、借用、假冒等方式,使客户误认为其具备从业资格的;

(十一)通过物业、装修、网络公司等第三方违法获取或提供业主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损害物业设施,粘贴散发小广告,对小区住户造成干扰的;

    (十三)其他有损于客户及群众(第三方)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违反本规范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由协会自律委根据事件情节及行为后果,可对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给予以下单项或数项的惩戒措施:

1、违规提醒;

2、限期纠正;

3、书面检讨;

4、限时学习;

5、通报批评;

6、自行停业整顿;

7、注销执业证书;

8、行业禁入。 

第四章 自律管理及异议申诉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委在作出自律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因与自律决定相关的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失效的,自律决定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的,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委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由自律委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自异议到期或自律委作出驳回申诉决定之日起自律决定生效。

协会理事会对自律委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为配合建立有效的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行业规范性,减少机构内部管理、经营风险,在本会诚信管理系统建立机构对下辖不良人员的行业通报平台 “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为行业内机构在聘用人员时提供参考,禁止泄露和散布。

机构对其发布的“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范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规范的修订,由自律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书面建议,或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

  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经自律委审定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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