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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01
 

南宁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含经纪、评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评估的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评估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市住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或协助)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实时发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第六条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评估等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给予认定和公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还应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违反行业规范及道德行为规范,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评估等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下称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信用信息主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是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服务场所、中介服务机构存续年限、注册资金或资金证明、分支机构数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年度检查情况、其他基本信息等指标。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中介资质证号及执业证号、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情况及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是其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中介服务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金融系统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等指标;

(二)从业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在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机关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处理)的信息;

(二)违反相关行业规范的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信息;

(三)妨碍或者干扰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行政决定的信息;

(五)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信用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警示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申报、市住房局提供、协会提供、社会公众举报及其它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平台录入机构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房局可对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市住房局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平台,与市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联动,根据需要将有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相关部门,并将上述相关单位提供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系统。

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信箱、举报投诉等方式,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市住房局或协会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按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行为信息分类进行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根据其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情况加减相应分值,由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根据《南宁市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自动计算后生成。

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

第十六条  市住房局可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南宁市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条款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及经核定的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市住房局政务信息网、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系统滚动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上年度及当年度信用信息记录。列入失信名单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3年。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本机构信用等级或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局提出申诉,市住房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30日内进行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局对守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一)在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或定期公示表彰;

(二)在房地产交易服务大厅公示A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三)定期公布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社会提供相关信用参考;

(四)守信企业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

(五)守信企业参加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六)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信用证明;

(七)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

(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具有轻微失信行为的

1、以书面形式进行诚信提醒,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行业通报批评;

3、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

1、行业通报批评;

2、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

3、责令其限期改正。

4、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三)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1、行业通报批评;

2、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

3、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市住房局应给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

经评定未达信用评级标准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未达信用评级标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约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人(负责人),视情况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住房局注销其备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未达信用评级标准被列入失信机构名单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通报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限制从业2年。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经查实的。

 2、向行政机关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3、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出现2次以上同一事项的行政处罚。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基本信息指标

(一)每个房地产中介机构基础分85分;

(二)年度检查时,根据存续年限每年加1分;

(三)开设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加0.3分;

(四)每间机构及分支机构均需具备3名持证人员,每超出1名增加0.01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一)轻微失信行为(扣1-2分):

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未达到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

2、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未到5年的;

4、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不出具正式发票的;

5、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资料的;

6、不按规定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

7、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机构年度经营情况的;

8、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显失公平的;

9、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未公示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的。

(二)较重失信行为(扣3-5分)

1、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开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3、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等行为的

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5、聘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6、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房地产信息、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7、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一项服务项目分解多个项目、混合、捆绑标价的;

8、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约定标准,收取服务佣金的;

9、未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10、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张贴相关合同样本的;

11、消费者对企业投诉,而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12、违反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多收费、乱收费的;

13、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三)严重失信行为(扣5-8分)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2、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4、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5、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8、未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 

9、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10、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11、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12、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13、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4、未签订房屋交易委托合同、核实委托人相关证明材料,就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的。

三、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一)获得银行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企业信用认定及质量体系认证记录;10

(二)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表彰;10

(三)按公司的业务成交量和缴税情况酌情加分;5-10

(四)按规定参加管理会议;1

(五)中介机构配合政府完成重大、特殊或紧急工作,获得政府好评的;3-5

(六)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对政府决策起到作用,获得政府表彰的;3-5

(七)扶贫、捐款等履行社会责任的;3-5

(八)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受到群众点名感谢、表扬或政府好评的;3-5

(九)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性质竞赛或活动,获得名次的;3-5

(十)其他可加分的情形,视具体情况加分。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基本信息指标

(一)每个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基础分85分;

(二)年度检查时,按注册执业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一)A类:扣1-2分(共计7项)

1、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及注册变更手续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2、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

4、签订合同时使用格式文本,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在合同上签名的;

6、暂停执业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7、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轻微。

(二)B类:扣3-5分(共计8项)

1、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2、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拒绝或未以适当方式提醒服务对象有权选择使用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

4、违反公司规定,将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泄漏给其他公司;

5、为承揽业务,对服务对象作虚假陈述、承诺;

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

7、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8、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轻微。

(三)C类:扣5-8分(共计10项)

1、骗取、出租、出借、伪造、买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2、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

3、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

4、协助委托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5、变更任职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信息,给原任职企业造成损失的;

6、执行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未制作业务记录或业务记录未如实记录全程业务执行情况;

7、对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不配合的;

8、未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

9、利用“房托”造成热销假象,以促成交易的;

10、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四)E类:扣10-15分(共计12项)

1、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从事交易中介服务;

2、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

3、非法获取房屋差价;

4、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的经纪活动;

5、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未对出售人、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或者查验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未能查明真实情况,给受让人、承租人造成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协助委托人办理资金交付、办理权属过户登记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委托人严重损失;

9、违反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擅自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数额较大的;

10、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1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损害行业风气;

12、违反职业道德情节非常严重的。

(五)F类: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本类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入“严重失信”等级,直至有关管理部门视其改正表现,审核同意撤下为止。

1、未取得或被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2、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的;

3、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6、违反职业道德,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一)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表彰;10

(二)配合政府完成重大、特殊或紧急工作,获得政府好评的;3-5

(三)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对政府决策起到作用,获得政府表彰的;3-5

(四)妥善处理对本人的投诉,化解社会矛盾,获得投诉人或政府好评的;3-5

(五)按规定参加管理会议;1

(六)积极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性质竞赛或活动;1

(七)积极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性质竞赛或活动,获得名次的;3-5

(八)为群众解决问题,受到群众点名感谢或表扬的;3-5

(九)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的;3-5分(每个公司每年均可按比例推荐)

(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行业培训;1

(十一)其他好人好事。3-5

 

 

南宁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

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2、未对执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提供参加继续教育必要的条件的;

3、未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 

1、为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2、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房屋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的;

4、违反委托人意愿,在未向当事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5、未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的;

6、征收评估中,未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评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调查相关状况的的;

7、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8、未能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9、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10、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1、其他因违反行业规范,被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12、其他因违反政策规定,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C类情形之一的,记15

1、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估价师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仍然聘用其在本机构中执业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4、明示或者暗示本机构人员违反估价规范进行估价或者从事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

5、评估报告未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经依法抽签确定或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指定的征收估价业务的;

7、在申请房地产估价资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8、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9、其他因违反政策规定,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

1、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2、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3、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

4、接受征收估价委托程序不合法的估价业务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6、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

(五)E类情形之一的,记25

1、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2、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6、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7、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8、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的;

9、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10、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1、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南宁市房地产估价师信用记分标准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

1、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2、未按规定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

1、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实地查勘或实地勘查后未在实地勘查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4、未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5、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6、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7、其他因违反行业规范,被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8、其他因违反政策规定,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 )C类情形之一的,记15

1、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委托合同或估价报告上签字的;

2、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3、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4、其他因违反政策规定,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

1、估价业务涉及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人员有诋毁、贬低他人的言行或串通出具虚假估价报告;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性质机关执行公务的。

(五)E类情形之一的,记25

1、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2、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4、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的;

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执业的;

7、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8、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9、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10、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11、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1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15、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的;

16、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7、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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