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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中文简称:南房中协
      英文名:Nanning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industr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宁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评估企业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的性质:由南宁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评估((以下统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相关服务的机构、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业务的单位、互联网公司或组织以及在南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自愿发起成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实施自律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永凯大厦A座9楼,联系电话:0771-56675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房地产中介管理及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二)沟通政府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了解掌握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制定行业执业自律准则,建立行业诚信守法规则,进行中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许可或备案预审及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
  (五)开展房地产中介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中介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房地产中介的地方性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向政府提出编制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规划、中介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协调房地产中介机构间的中介活动,接受政府委托,主持、组织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组织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优秀的中介服务人员;
  (八)组织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沟通信息,编辑、总结房地产中介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中介期刊和书籍、资料,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 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中介机构或专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章 会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意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信誉;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选举副会长单位以上须从理事级成员单位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期间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需继续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代理会长的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专职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产生,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聘任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 会费;
(
) 捐赠;
(
) 政府资助;
(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相关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宁市民政局和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四十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并报南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南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南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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