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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的性质:由南宁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评估((以下统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相关服务的机构、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业务的单位、互联网公司或组织以及在南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自愿发起成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对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实施自律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 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开展党建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支部书记列席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在形成重大决议前需征求本会党支部意见和建议。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接收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建领导机关: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党委。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A座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房地产中介管理及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二)沟通政府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了解掌握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制定行业执业自律准则,建立行业诚信守法规则,进行中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许可或备案预审及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
(五)开展房地产中介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中介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房地产中介的地方性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向政府提出编制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规划、中介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协调房地产中介机构间的中介活动,接受政府委托,主持、组织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组织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优秀的中介服务人员;
(八)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持续素质教育,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九)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沟通信息,编辑、总结房地产中介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中介期刊和书籍、资料,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 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意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意积极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工作和活动;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九)配合本会开展的行业调查,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至少1次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企业被依法注销;
(五)法律禁止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协会官网公布。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诚信行为严重缺失,被有关权威部门公布不良诚信行为或受行业组织惩戒处理的;
(四)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五)对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后果,或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行业党建工作,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需继续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每年向理事会、会员大会进行述职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负责协会的相关工作,秘书长聘任,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理事和监事不能互相兼任。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相关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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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地址:南宁市园湖路37号房产大厦A座4楼404、405号
二、乘车路线: ①公交:1路/B85路公交到建政园湖路口站下车,沿建政路往东走104米园湖建政路口房产大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