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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
从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章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为的自律准则,是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南宁市依法设立,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在南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评估、担保、租赁等服务并收取佣金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及行业自律规章。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团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中介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经纪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专业委员会”)是监督、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执行本规范的自律管理机构,根据《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经纪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投诉、人员的良好行为申报工作及受理的相关工作,并对自律委员会自律惩戒的决议以及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时给予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中介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

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员工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机构可另行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规范及相关规定,本会有权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从业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二章 从业行为具体规定


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基础上,还应遵守以下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 【信息公示】

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行业自律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与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的事项。

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持有效的《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主动向服务对象明示;人员应在名片上注明星级服务牌号。

为充分发挥机构和行业自律共同监督作用,及时处理行业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机构须在其经营场所显著公示投诉电话及协会投诉渠道。

第十条 【信息变更】

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应按照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下辖人员的管理,及时在本会系统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第十一条 【房源信息发布】

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

机构或人员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且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二条 【房源广告营销】

机构及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城市交通、广告、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第十三条 【电话营销】

中介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应告知客户自身姓名、所属中介机构、星级服务牌号等信息。中介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

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营销的,中介机构应将其列入禁拨名单,不得再向客户进行电话营销。

第十四条 【签订《看楼确认书》、《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

第十五条 机构及人员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看楼确认书》、《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诚实、客观地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中介活动及服务行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后果。


第三章 从业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 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从业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二)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传播损害本行业形象与声誉的或诋毁同行声誉;

(三)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

(四)恶性低佣竞争、同行上门挖人,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

(五)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房地产中介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六)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机构资金的;

(七)私自转卖、泄露房地产中介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的;

(八)协助签订“ABC单”或以其他方式赚取差价的;

(九).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因客户举报、投诉而进行打击、报复,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十)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客户回扣及好处费的行为的;

(十一)伪造中介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

(十二)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十四)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十五)骗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星级服务牌的;

(十六)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提供便利的;

(十七)聘用被列入行业从业禁止性规定内人员且拒不整改的;

(十八)连续两次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的;

(十九)其他经本会经纪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列入从业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 自律管理及异议申诉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由自律专业委员会在作出自律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因与自律决定相关的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失效的,自律决定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的,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由自律专业委员会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自异议到期或自律专业委员会作出驳回申诉决定之日起自律决定生效。

协会理事会对自律会专业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自律惩戒


第十八条 机构或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本规范上述行业禁止性规定条例的,经自律专业委员将对机构或人员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以及社会曝光、行业通报等措施。

第十九条  如星级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上述条例行业禁止性规定条例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对被吊销人员禁止从业。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一经发现违规聘用被禁业或被吊销星级服务牌人员的,该机构处以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以及社会曝光、行业通报等惩戒。

第二十条 机构或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被实名举报、投诉的,经秘书处核查属实的,由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

机构或人员因违反本规范而屡次被举报、投诉,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将对机构或人员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以及社会曝光、行业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行业禁止性规定条例”行为的人员,将违规人员信息及时发布至南宁市房地产综合服务系统信用公示平台、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联合公示平台、协会会员微信群以及协会官方网站。机构对其发布的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被列入“行业禁止性规定条例”的人员,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为配合建立有效的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行业规范性,减少机构内部管理、经营风险,在本会南宁市房地产综合服务系统的人员诚信公示平台通报发布—“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为行业内机构在聘用人员时提供参考,禁止泄露和散布。

机构对其发布的“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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