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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咨询、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为。
    (二)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专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
    (六)委托协议,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约定,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同。
    (七)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八)佣金,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受委托事项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报酬。
    (九)《执业牌》、结业证,指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通过行业管理协会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执业牌》、结业证。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懂得房地产中介服务在增进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
    第五条  凡在南宁市辖区内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制发的《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和结业证》。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司相关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拢人员去其他单位就职。应当保守的公司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不得同时在二家或二家以上经纪机构从业。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招揽已由另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不得承接、承办自己不能胜任的经纪业务;应当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承接经纪业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应尊重委托人的选择,优先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合同示范文。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合同中应当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可以合作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经纪业务。参与合作的人员应当主动表明自己身份或提供书面证明,同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协商决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合作完成的经纪业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完成经纪业务根据合作约定由双方财务人员凭正规发票结算佣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的《执业牌》,不得将《执业牌》、结业证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房产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于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委托出售(出租)房屋交易所必需的房屋的坐落、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周围环境等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核实后留下复印件,退还原件),并到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向委托人说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对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询问意愿购买(租赁)房屋的用途、区位、价位(租金水平)、户型、面积、建成年份或新旧程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采取假赠与、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价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侵占从业中介服务机构利益。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承购人(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如实告知所知悉的标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未完成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的标准的,不应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或如实向从业经纪机构上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协议、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与经纪业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物品,严禁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第二十四条  签署本《公约》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业中如有违反或与本《公约》规定行为相抵触时,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九、十、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内容情节轻微的,向南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上报,经市房产中介协会审核可以采取包括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个人荣誉评定、并进行内部通告;情节严重或被客户投诉的,将被公开通告、注销《执业牌》、结业证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第十一、十四、二十一条内容情节轻微的,由房产中介协会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并进行内部通告;情节严重或被投诉的,将被公开通告。
    三、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六、十九条内容情节轻微的,由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被投诉的,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局上报,经行业协会审核采取公开通告、三年内取消个人荣誉评定、注销《执业牌》及结业证措施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提供良好执业的指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自律公约,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如行业协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公约相抵触的,以本《公约》为准。
    本公约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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