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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1-01-20 来源:南宁市物价局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精神,现就我市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实施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包括经营服务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不含医疗服务价格和具有价格属性或价格延伸服务的收费,下同)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

    二、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程序和其它规定 

    1、申请领取《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在实施收费前20天到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大道东五路5号四楼物价窗口,电话3221262)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申请《服务性收费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4、申请单位的办证申请报告(函)。文中陈述办证理由和申请收费的依据;5、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复制)并加盖单位的公章,经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站上(下载专区)下载,网址:www.nnpn.gov.cn

    2、《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3、已领取《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期限等经合法程序批准变更、取消或自动失效的;
    (2)收费单位名称变更或撤销的;或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

    (3)遗失或其他原因损坏已领取《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

    (4)收费单位法人、地址、电话号码已变更的。

    4、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时,应通过主要报刊公告作废并凭公告作废证明材料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5、《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更换发一次。

    6、《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7、《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

    三、《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的程序、形式和内容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进行,审验内容、时间另行通知。

    四、加强服务性收费监管

     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是加强服务性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秩序,减轻社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收费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本,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单位凡向缴费者收费的,必须出示《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否则,视为乱收费,缴费者有权拒绝交费。

    五、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必须于2011年1月19日至2月28日止,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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