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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征询意见稿)
时间:2018-10-0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发展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加强房地产中介人员的自律管理,保障房地产中介人员合法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范围】

在南宁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房地产中介人员,自愿加入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为个人会员。且中介人员所属机构当前为我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会员专享】

成立房地产经纪人爱心基金会,为发生重大疾病和意外的经纪个人提供援助,每年协会从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里拿出一小部分会费作为爱心基金经费,帮助我市有困难的经纪人度过难关。
 第四条【会员周期】

 个人会员的会员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为一个“会员周期”。

第五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由秘书处直接受理核准。

第六条【会员权益】

(一)优先参加本会星级提升培训课程;

(二)发生重大疾病或者意外可获得协会爱心基金会募捐;

(三)提供会员专属法律援助;

(四)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及其他刊物;

(五)优先安排优秀经纪人评选;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及相关资料;

(七)参加由本会举办的各项人才交流活动,免费享受本会人才库的人才推荐服务;

(八)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利于会员开展、开拓业务的资信证明文件;

(九)优先推荐房产交易的意向客户;

(十)免费对中介人员星级牌年审;

(十一)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遵守《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等自律规章;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和行业的声誉;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行为准则】

个人会员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及其它行规、行约;

(三)接受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作出的自律决定。

第九条【退会】

个人会员因故需退会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会手续。

个人会员未履行会员义务的,至其会员周期到期即视为自动退会。

申请注销星级的个人会员,自其星级被注销之日起即视作自动退会。

退会人员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条【吊销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以及行业自律委员会审议后,给予吊销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秘书处提示仍拒不改正的;

(二)被列为行业“黑名单”的;

(三)经星级委员会或自律专业委员会裁定建议给予处分撤销会员资格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职业形象、本会及行业声誉的。

被吊销会员资格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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