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督,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咨询、经纪)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他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 二、检查方式 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机制; (二)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情况; (三)“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 (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割情况。 四、检查时间 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20日。 五、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及身份证; (四)机构人员劳动合同; (五)“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情况(需提供银行证明)。 以上材料除银行证明外均为核原件,收复印件。 请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地址:园湖北路35号房产大厦C座712号房,联系电话5655708)。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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