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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提供代理合同房服务的通知
时间:2009-08-05
 


市房地产各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桂建房【2006】6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能提供代理未取得房屋所权证的合同房服务。现请各中介服务机构收到本协会的通知后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拒不整改者由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我协会提醒各中介机构,守法经营才是企业基本之道,才能让房地产中介市场更规范、更健康地发展。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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