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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南宁市发布存量房买卖及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23-09-11
 

       近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订《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发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启用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网签备案的旧版合同仍有效。同时,市住建局还印发了《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示范文本,旨在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买卖与房屋租赁经纪行为,明确交易双方及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版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房屋抵押期间可以转让 新增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此次新修订的《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精简了合同信息,部分房屋基本信息直接调取系统信息。同时,删除转移登记前必须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新版合同列举了三种房屋抵押情况,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新增房屋权利状况承诺。由出卖人对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无一房多卖、无限制转让情况、无隐瞒无纠纷等房屋权利状况做出详细承诺。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合同新增了可选择资金监管的条款,有效保障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将说明改成《特别告知》。在签署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及经纪方要仔细阅读《特别告知》。特别告知明确,合同当事人要充分了解房屋交易存在风险,如当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银行贷款政策、公积金、税费政策等政策要求;交易时,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以交易资金监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住房租赁作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住房租赁市场也成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租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将受托管经营的房屋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分割出租,导致租赁纠纷屡屡发生。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新修订的租赁方面的合同有哪些亮点?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实际发生的大多数租赁交易情况,删除部分不常用信息及标注,去繁从简,避免重复。例如,建筑主体、户型结构、房屋性质,并取消必填项、非必填项的区分;设置了“特别告知”,即签订合同前,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核验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备案信息表以及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卡)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居住权登记等受限制的情况。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安全标准出租房屋,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针对出租方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交易是否进行租赁资金监管的相关选项,进一步保障租赁资金的安全。


经纪服务合同范本

规范房产经纪服务行为 明晰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明确经纪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尤其是在规范签订交易合同方面,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为贯彻落实两部委意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发布了《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晰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方面经纪服务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屋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经纪服务行为,优化南宁市营商环境。


南宁自2023年9月15日起启用这些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已网签备案的旧版合同仍有效。

↓↓↓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
●《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
●《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

 ......


详细内容可点击以下

链接查看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 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启用2023版《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南住建〔2023〕469号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2023版《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南住建〔2023〕470号


来源 |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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