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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议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若干问题的紧急会议通知 |
时间:2012-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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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近日,多家评估会员向我协会反映,南宁市物价局最新通知规定,我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在2012年7月15日前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方可对房产评估业务进行收费。物价部门要求企业须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房字〔1999〕086号)执行,其中相关规定的第三条“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房产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分别按上述评估费的50%计收评估费”。其中有不少评估会员提出,此规定收费标准严重低于企业的服务价值,收费明显偏低,如按此标准执行势必影响评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为维护我协会会员单位的利益,引导我市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地开展业务,由协会副会长单位牵头紧急召开专门会议商议对策。届时,协会将汇总各方意见,积极与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会议重要,请各公司委派一名副总以上负责人参会。 一、时间:2012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30
二、地点:南宁园湖路37号房产大厦C座9楼会议室
三、 联系人: 覃桂萍秘书长、朱蕾、韦珍珍 0771-5667533
附:1、《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房字[1999]08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横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2〕362号)》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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