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南房〔2013〕130号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主体诚信、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3部委令第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
二、检查对象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排号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未全部对外公
开预售或分期分批、变相分期分批预售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返本销售、变相返本销售或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5、是否存在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6、是否存在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
8、是否存在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9、是否存在未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并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
1、是否存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6、是否存在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的行为等。
四、检查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在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时要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对拒不配合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整改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入诚信档案、媒体曝光、行政处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行政处罚等处分。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