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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及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时间:2013-04-09 来源:协会秘书处
 

各会员单位:
    协会于2013年4月9日收到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33号文〕,《通知》明确要求我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这不仅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也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
    早在2011年3月,南宁市物价局曾下发相关文件,文件要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计收,以房产抵押评估按评估费的50%计收。此两项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协会曾会同副会长、理事单位多次与南宁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要求重新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经过共同努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已恢复至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为了加强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服务性收费监管,要求我市房地产经纪、评估公司在2013年4月10日-5月14日前往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根据桂价费(2013)33号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现协会通知我市各房地产经纪、评估会员单位,请尽快前往南宁市物价局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此证费用为免费。

    特此通知


办证时间:2013年4月10日至5月14日
地    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东五路6号)三楼
联系电话:3213210
表格下载: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中心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开展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2013年4月9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3〕33号

各市、县(城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产管理局:
  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桂政发〔1998〕74号)已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至1000         2.5
 3   1001至2000       1.5
 4   2001至5000       0.8
 5   5001至8000       0.4
 6   8001至10000      0.2
 7   10001以上           0.1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20日起执行,此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9日




附件2


                                      关于开展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
                                            年审工作的通知
 
                                           南价费〔2013〕25号

市属各有关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
    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服务性收费事后监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6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4月10日起对全市2012年度服务性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机构
    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性收费年审工作由南宁市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年审范围
    凡2012年度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不含民办幼儿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和具有价格属性或价格延伸服务的收费),应由南宁市物价局核发《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各有关收费单位,均需参加本次年审。
    三、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2012年度实施收费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二)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明令免征、降低、取消的收费政策是否及时执行,得到落实;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的名称、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实际执行是否与《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时是否实行亮证收费,有无转借、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六)收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范围,是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的;
(七)是否按规定申领《税务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年审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3年4月10日至5月23日
(二)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东五路6号)三楼
联系电话:3213210 / 3213092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五、年审材料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收费方式、收费总额、票据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审验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三)《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
(四)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五)《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六)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七)收费公示牌(栏)照片,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八)反映2012年度收费收入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该年度内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
(九)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发票领购簿》。
六、其他事项
(一)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收费年审工作,确保我市收费年审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二)各收费单位要按年审工作要求如实填写《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审验表》、《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主动提供年审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件4)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物价局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四)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物价局按规定暂存《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五)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物价局在《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审合格”并加盖年审专用章,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将按规定暂扣《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后视情况进行复审,经再次审验仍不纠正的或未经市物价局批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收费年审的单位,由我局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向社会收费。
(七)对年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我局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服务性收费年审不收取年审费。

附件:1.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审验表
2.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情况表
3.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收费公示表
4.南宁市2012年度服务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

本文及附件表格可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www.nnpn.gov.cn。







南宁市物价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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