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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4-04-28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行为,规范房地产销售和经纪行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 整治重点

(一)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的违法行为;

(二)   协助、诱导交易当事人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 整治时间及方法

(一)   自查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结束,由当事人自查自纠,停止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的违法行为。已骗取减免税的,应主动持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   重点检查阶段:自6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和房产部门实施检查,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一并查处违法经纪行为。

三、 整治措施

(一)   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内主动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免予行政处罚。

(二)   重点检查阶段,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曝光当事人违法行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助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     利用虚假证明骗取的减免税款依法无限期追征,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外,依法处以罚款。

3、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财产查封权、拍卖权,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     对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在未接受税务处理前,房产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有关房屋后续产权转移相关涉税事宜。

5、     对诱导、提供虚假证明帮助交易当事人骗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     将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报送南宁市信用办,纳入当事人诚信记录。

四、 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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