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协会[2017] 13 号
各会员单位:
2017年6月6日上午,南宁市仲裁委员会陈忆秘书长一行4人到我协会,通报了近期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信息情况,并特别针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争议管辖条款约定不一致,导致管辖机构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说明。我协会结合本次会议议题,现通知各会员单位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通知并指导本单位中介从业人员,在填写存量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等各类格式合同文本时,应当对合同、协议中“争议管辖”条款的约定保持一致,并指引签约交易客户了解相关规定;
例如:合同当事人在第一次签订的交易文本中,自愿达成“本合同争议交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则以此后再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文本时,仍应当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宜再行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反之亦然。
二、鉴于目前各会员单位在进行商品房代理销售、二手房居间服务过程中,均存在大量使用各自制作、印刷的各类格式合同文本文书,为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我协会望各会员单位尽快组织学习并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自觉规范从业行为。
特此通知。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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