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资金由房产局监管,能够进一步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本是一件好事。不过,在监管过程中,如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好企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南宁市即将出台《南宁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确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部门,由其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收存、支出存量房交易资金。
个人认为,南宁市以行政权力机关出面作为一个监管交易资金安全的主体,替代《办法》中的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会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更觉得安全可靠。南宁市房产主管部门将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的信息系统,更能让交易手续简化,如此举措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交易的完成极为有效。
在如何规范经纪公司服务程序要求上,个人认为应多部门联手制定出相关的实施细则。比如如何先交税再监管?能否进一步考虑与税务部门联手,制定出合理的过户指导价,通过资金的监管这个行政手段一步到位地对“阴阳合同”行为进行遏制?作为这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协调好了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好它们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就可以让其尽其职能,充分发挥出中介行业的作用。
针对《办法》的出台,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南宁市的具体情况,借鉴和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出台的各项政策与《办法》相辅相成,才能有效应对限购令实施后楼市和房市紧缩的形势,更好地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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