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南宁将进一步放宽南宁市城区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放开市辖县城镇的落户限制!落户门槛降到“历史新低”!
11月13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开展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新闻通报会。
▲图片来源网络
据悉,11月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南府规〔2017〕36号),该意见在原有户口迁移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南宁市城区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放开市辖县城镇的落户限制。
此次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七点内容▼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对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专业人才,实行“零门槛”入户政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优先解决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
对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以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以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只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就可办理本市城镇居民户口;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直接办理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上述重点群体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办理随迁。
降低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的要求
将“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满2年”的户口准入条件调整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降低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的要求。简化落户手续,取消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放开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限制
取消父母投靠子女“男性需满55周岁、女性需满55周岁”年龄限制的规定,取消“父母身边无子女,方可迁一名子女”人数限制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不受年龄以及身边子女情况、子女人数的限制。简化落户手续,配偶、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取消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规定。
进一步放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落户政策
将适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落户政策的范围由南钦北防四市,扩大至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六市。取消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户籍人员在我市落户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可以累积计算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其他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
取消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的落户限制
调整后的户口迁移政策不再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列为落户的准入条件。
在对迁往本市乡村地区的条件加以明确规定
新的户口迁移政策除夫妻投靠、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回原籍之外,还对公民要求回原籍地乡村地区居住生活的准入条件增加了“在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的规定。
对调整后的户口迁移申请事项
南宁市公安局将于
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
为配合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南宁市公安局还结合实施“民意警务战略”,在南宁市(含市辖县)范围内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除迁往乡村地区外,此次调整的户口迁移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户口迁移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实现了户口迁移审批事项的全面提速,切实提升服务管理效率。
群众可在互联网智能户政服务大厅在线预约、在线申报户籍业务事项,公安机关在线受理,此次调整的户口迁移事项以及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出、项目变更等户籍业务均可在线申办,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全时空”的户籍办理服务。
优化服务,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后,各户籍窗口对首次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实行一次性告知,开具办理户口责任书。如群众对派出所户籍窗口的政策解释不清楚或提出异议的,可直接向派出所所领导提出办理申请,如再有异议的,还可以直接向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南宁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文件精神,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人员、因长期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均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广西区内户籍人员迁入南宁市的,实行“一站式”户口网上迁移。在办理户口迁移时,申请人只需要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需要回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解决了户口迁移在迁出地和迁入地“两地跑”的问题。
拓展阅读
如何认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要求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合法稳定住所指:①购买的商品住房;②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③受赠、继承的产权房;④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⑤个人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⑥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注: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申请人户口是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否将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答: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凭单位同意接收证明,申请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迁入单位集体户。
租赁私有住房,迁入的户口必须与房主在同一户吗?
答:属租赁私有住房或投靠本市亲属,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没有迁入该房户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允许入户申请人将户口迁入该房户内。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哪些?
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指在教育部颁发毕业证书范围内的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函授或电大、远程教育毕业生等。
职业院校毕业生包括哪些?
答:职业院校包括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自治区社保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可否认定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中央、自治区直属在邕单位向自治区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用人单位在本市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
多名共有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申请办理多少人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答: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并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属多名共有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经其他共有人提交同意迁入声明,可办理多名共有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不受居住年限、居住面积、申办人数的限制。
在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条文中,“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具体时间该如何计算?
答:“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指申办之日起倒推计算的最近连续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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