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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处理政策解读
时间:2013-02-01 来源: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
 

 

1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如何处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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