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3〕33号
各市、县(城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产管理局:
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桂政发〔1998〕74号)已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档次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2 |
101至1000 |
2.5 |
3 |
1001至2000 |
1.5 |
4 |
2001至5000 |
0.8 |
5 |
5001至8000 |
0.4 |
6 |
8001至10000 |
0.2 |
7 |
10001以上 |
0.1 |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20日起执行,此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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