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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11-06-01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提高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房地产经纪执业队伍,根据原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从业人员是指持有《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级)结业证》 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的为其继续执业所需的培训等活动,其目的是使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信息,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准与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工作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还未为持有《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级)结业证》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重视和支持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督促本机构的中介从业人员按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为其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保证。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必须参加参加执业年检,经过年检后的《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级)结业证》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方可继续生效使用,否则作废处理。具体年检时间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统一安排。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主要采取培训授课方式,培训对象为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中,年满18周岁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代办、代理、营销、网络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培训的报名、考试、评分、发证和组织等相关工作,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统一负责。

    第八条 继续教育实行公示制度。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在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网站中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机构的安排,接受协会及所在中介机构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把报名表、总录表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到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由协会组织安排培训,达到培训学时要求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三个全天,每天6个学时,共计18个学时。考试统一使用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的培训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对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发证、统一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费包括报名费、资料费、考务费、证书费、档案费等。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后,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颁发统一证书编号的《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和《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级)结业证》,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或《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级)结业证》遗失、损毁或者影响使用的,当事人须及时向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补办手续。变更个人信息、从业单位等,需提交从业机构相关书面证明,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并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持证从业期间,因违规、违法被相关单位警示或处罚,情节严重者,经查核属实的,由其从业机构配合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级)结业证》,归档备案,并录入诚信档案,三年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使用假执业证书,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并由协会收缴证书,上网公示。对造假、买卖《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牌》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级)结业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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