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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房产营销策划公司自拟律师函为哪般 |
时间:2012-05-21 来源:南国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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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房产营销策划公司的置业顾问蔡先生等人,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上门追讨时,却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的“律师函”。不过据记者了解,这份“律师函”是该公司经理封某自拟的,而“律师函”落款的邦胜律师事务所,无法在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找到其登记信息。蔡先生等人认为,公司此举可能是想用法律武器吓退他们,但他们是正常追薪,应该受法律保护。
蔡先生和罗小姐介绍说,他们先前应聘到南宁中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置业顾问。公司派他们和另一个同事负责某楼盘的销售任务。房源一共是14套,13套都已经顺利卖出去了,还剩一套。
蔡说,之后有两名客户上门看房,但都没看上剩下的那套,而他和罗小姐当时从同事处得知,有两名房东有意转让,就牵线给双方认识。但此介绍行为被公司发现,经理封某表示,蔡、罗二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之后,蔡和罗为各自的劳动报酬向公司讨要,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就在双方纠缠时,公司给二人分别发来了一封律师函,函中称,“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具名)受中茗公司委托,处理公司与蔡、罗之间的经济纠纷。蔡、罗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了5.5万元以上的损失。公司念情,只扣罚二人的工资和奖金,提成可以发放。但为了保障公司利益,这笔钱得分四次发放,第二、三、四次发放时间分别在7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
蔡先生和罗小姐二人表示,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但实际上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两名客户资源现在也由公司去操作,他们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对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认可。5月16日,封某等人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与蔡、罗描述无异,但对于是否造成了公司损失,双方各执一词。
本报“南国法援”律师看了中茗公司律师函后,认为该函格式、行文都很不严谨,没有律师的名字,不像一个从业律师所执笔的。另外,落款“邦胜律师事务所”既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地域名称。
记者之后通过自治区司法厅查询,广西各地均没有含“邦胜”两字的律师事务所。自治区司法厅2011年6月9日对全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中,也没有“邦胜”。
而封某表示,“邦胜”是他朋友开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不过函是自己按照朋友的口述拟的,但记者之后查询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也未找到含“邦胜”字样的律师事务所。再与封某核实,他却称“有的所是记者查不到的”。
蔡先生和罗小姐都不愿意接受分四次发钱的方式。他们更担心的是,日后封某关闭或注销了公司、搬迁了办公地址,他们将无从寻找。苦于中茗公司不愿放松,他们二人退而求其次,要求与封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但中茗公司要求二人找律师来才能继续谈。二人表示,若事情没有进展,他们将诉诸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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