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于2018年10月12日本协会通过全体会员单位进行书面征集意见,全体会员单位一致同意通过,于2018年10月22日正式实施该细则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提供房地产中介关联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的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机构、门店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星级是指依照本办法,评定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专业服务等级。
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称为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负责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的评定与管理。
第五条 【星级标识】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由本会颁发相应星级标识。
星级标识应在对应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 【星级公示】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的评定结果通过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七条 【星级有效期】
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其中星级机构的星级周期与该机构会员周期一致。
第八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星级人员,是指依据《南宁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被评定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统称。
星级平均数,是指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全部星级人员的星级总数除以机构及分支机构总数,即为星级平均数。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星级申请】
所有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名单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或自律规定的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星级。
第十条 【中介机构星级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五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5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15颗星;
(4)机构下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1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四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4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无A类以上(不含A类)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12颗星;
(4)本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3.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三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3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无B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10颗星;
(4)本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3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4.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二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2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机构无C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6颗星;
(4)本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5.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一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六次;
(3)下辖门店至少4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不少于4颗星;
(4)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门店)星级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五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4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其中应至少有2名四星及以上人员;且下辖人员星级总数达到11颗星;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1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四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3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无A类以上(不含A类)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其中至少2名三星及以上人员,且下辖人员星级总数达到9颗星;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3.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三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2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无B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其中至少2名二星及以上人员,且下辖人员星级总数达到7颗星;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3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4.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二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一周期为本会团体会员;
(2)当前周期内无C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3)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 且全部人员星级总数累计不少于5颗星;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5.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门店),可评定为“一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
(2)下辖至少4名星级人员且全部人员星级总数累计不少于4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本分支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六次;
(4)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二条【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三条【星级提升】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进行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
星级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周期到期未进行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历史会员周期数归零。
第十四条【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机构及星级分支机构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变更内容:
1.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
2.机构或分支机构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六条 【星级暂停】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暂停。暂停期间视为无星级。
暂停星级的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属机构继续履行会员义务并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星级周期内可随时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七条 【星级注销】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终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
第十八条 【星级吊销】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1.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2.随意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4.被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5.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星级吊销之日起两年内,机构或分支机构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总部)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
一、良好行为(共29项)
A类(共7项)
1. 上5个持牌周期诚信级别皆为“诚信”的;A
2.上5个持牌周期均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A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机构的;A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五星分支机构的;A
5.上一持牌周期无诚信扣分记录的;A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通报表扬的;A
7.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A
B类(共5项)
1. 上4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B
2.上4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B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机构的;B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四星分支机构的;B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4000元以上的。B
C类(共7项)
1.上3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C
2.上3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C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机构的;C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三星分支机构的;C
5.当前持牌周期内,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或政策、标准制定工作的。C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3000元以上的;C
7.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人员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C
D类(共10项)
1.上2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D
2.上2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D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机构的;D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二星分支机构的;D
5.积极参加行业组织,当前持牌周期内,为行业自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D
6.当前持牌周期内,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D
7.上一持牌周期内机构无不良行为记录的;D
8.当前持牌周期内,未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地产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发布真实有效的房源信息;D
9.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D
10.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2000元以上的。D
二、不良行为(共52项)
A类(共7项)
1.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A
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从业信息变更手续的;A
3.不如实对本机构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A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A
5.随意承诺或承诺后故意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A
6.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服务转委托的;
7.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B类(共19项)
1.不如实报送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B
2.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B
3.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4.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B
5.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B
6.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的;B
7.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B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B
9.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B
10.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B
11.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B
12.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13.唆使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B
14.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B
1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16.不按规定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B
17. 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B
18. 聘用或指派 “行业黑名单”内人员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19. 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C类(共24项)
1.为未取得《南宁市营业执照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的;C
2.机构或分支机构未申请星级而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3. 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4. 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C
5.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C
6. 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C
7.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C
8.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C
9.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C
10.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C
11.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1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C
13.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机构商业机密的;C
14.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C
15.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C
1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职务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C
17.不参与行业自律的;C
18.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C
19.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C
20. 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C
21.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C
22.未按《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规定上传不良从业人员名单;C
23.通过本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但未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同意的;C
24..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C
分支机构(门店)行为清单
一、良好行为(共14项)
A类(共3项)
1.上5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A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分支机构的;A
3.在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五星的;A
B类(共4项)
1.上4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B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级分支机构的;B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四星的。B
4.分支机构上一持牌周期内未被消费者实名投诉的。B
C类(共3项)
1.上3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C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级分支机构的;C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三星的。C
D类(共4项)
1.上2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D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级分支机构的;D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二星的;D
4.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工作获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的。D
二、不良行为(共44项)
A类(共7项)
1.不按时报送年检、信用档案、星级申报材料的;A
2.未及时更换星级标识、星级标识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A
3.不如实对下辖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A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A
5.随意承诺或承诺后故意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A
6.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业务转委托的;A
7.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B类(共17项)
1.不如实报送年检、信用档案、星级申报材料的;B
2.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B
3.未对所委托销售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4.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B
5.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B
6.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的;B
7.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B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分支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B
9.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B
10.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B
11.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B
12.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13.唆使本分支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B
14.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B
1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16. 聘用或指派行业“黑名单”内人员在本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B
17.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C类(共20项)
1.为未取得星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提供便利的;C
2.未申请星级而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3.聘用未纳入行业自律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4.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5.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C
6.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服务活动的;C
7.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C
8.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C
9.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C
10.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C
11.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C
1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C
13.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商业机密的;C
14.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C
15.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C
16.不参与行业自律的;C
17.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C
18.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C
19.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C
20. 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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