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成长及持续发展,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向各中介服务机构提出行业自律的倡议,殷切盼望南宁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加入行业自律队伍,自觉遵守如下自律倡议条款: 一、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二、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行互助,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三、 合法执业,不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规范操作程序,正确对待客户投诉。
四、 应尽代理和居间义务,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五、 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假冒客户签名,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客户业务无关的活动。 六、 严格规范交易资金管理,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代收代付的资金,须通过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折账户划转,不私存、挪用、拖欠客户交易资金。
七、 严格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不以压低价格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八、 除按规定收取合法的服务佣金外,不以赚取房产交易差价、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收取客户费用。
九、 严格执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 十、 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同行之间互不聘用有行业投诉、违规操作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十一、 不提供不符合交易条件、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的服务;不拆分房产结构或改变房产性质,经营租赁业务。
十二、 不教唆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协助客户逃避房屋交易税费。
十三、 注销歇业或终止经营时,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提前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备案和公告,妥善做好债权债务清偿、遗留业务交接及员工劳动关系处理等事宜。 十四、 积极承当社会责任,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服务意识。 十五、 本公约的成员自觉接受社会及同业监督,若违反公约之约定及行为规范的,自愿接受行业自律处置及公示曝光,并自愿承当相应的法律风险。
经纪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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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人: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经纪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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